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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簡介: 本院自民國七十五年開辦「稽核人員研習班」,迄今二十餘年來已舉辦約數百期次,稽核業務之受到重視,由此可見一斑。洎至民國八十年代晚期,我國金融業普受金融風暴及其後續影響之衝擊,金融改革的腳步亦隨之而起,此時稽核工作尤被視為是振衰起弊、強化博客來書店體質博客來網路書局的根本。
「稽核人員研習班」各期次之課程內容,除講師自編講義之外,則胥以各項相關法規為主,例如銀行法、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、存匯與授信業務法規等不一而足,非僅所涉業務層面廣泛,且相關細節更見繁瑣。本院為便利學員之研讀以及從業人員日常工作之援引查證,爰特將前述法規歸納整編,彙為一冊,共包含:「金融相關法規」、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相關法規」、「存匯業務相關法規」、「徵、授信業務相關法規」、「外匯業務相關法規」、「變現性查核相關法規」、「衍生性金融商品相關法規」、「票券業務相關法規」、「證券業務相關法規」以及「信託業務相關法規」等十篇,凡屬相關銀行博客來業務範疇莫不包含在內,各項法規可拈之即得,誠為加強專業知能之良伴,亦為實務作業之理想工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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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新功能介紹 作者: 金如機構稽核相關法規彙編編撰委員會
- 出版社: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新功能介紹
- 出版日期:2010/01/01
- 語言:繁體中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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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來自YAHOO新聞
遠洋漁業3法 政院火速通過
工商時報【記者呂雪彗╱台北報導】
因應歐盟舉「黃牌」警告台灣,揚言貿易制裁,行政院會昨(17)日火速通過「遠洋漁業條例」等三法,對收回證照又出港捕撈,處6個月至3年有期徒刑;重大違規依噸位處罰,最高罰鍰3,000萬元,並連帶處罰加工廠等供應鏈。
對辜寬敏等國人投資,卻掛外國籍的「權宜船」,這次修法決列擴大管制對象。
行政院會昨天通過「遠洋漁業條例」草案、「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」修正草案及「漁業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。
農委會主委陳志清表示,歐盟去年10月即對我國提出警告,並提11項改善行動計畫,我國均已陸續提改善作法,修法過程與歐盟3次視訊會議,2次面談,歐盟3月15日正式回覆我國對修法內容沒有意見,同意再給6個月改善期。
陳志清指出,期盼立法院在9月以前完成立法,以利歐盟將我國早日從IUU(非法、未報告、不受規範)漁業不合作第三國警告(黃牌)名單中剔除。否則一旦祭出紅牌經濟制裁,輸入歐盟損失漁貨50億元,若再加上美國、日本等國跟進,並對產業鏈制裁,損失金額恐達700億元。
陳志清透露,台灣有一艘「漁豐168號」遠洋漁船,過去7年雖然遭撤銷漁業證照但仍在海外作業拒不進港,使得我國每年遭國際組織質疑,嚴重影響國際形象。另去年10月屏東籍順得慶888號漁船非法捕魚事件,遭歐盟祭出黃牌警告。
這次訂定遠洋漁業條例草案,提高違規罰則,未來如洗魚(漁獲交換)、漁船未依規定到指定港口受檢、無漁業證照調查期間又出港捕魚,皆重處6個月以上、3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600萬到3,000萬元罰金。
修法規定,遠洋漁船須裝置船位回報器、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才能出港。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應裝設船位回報器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,始得出港。至重大違規依噸位處罰,500噸級以上非法濫捕者最高可罰3,000萬元,漁獲物罰價值的5倍。
過去我讓歐盟最為詬病的,是不少遠洋漁船是由我國人投資,卻懸掛外國國旗,這次對這些「權宜船」有新規定,比照遠洋漁業條例的處罰。未來非法濫捕將連帶處罰供應鏈,包括船員、搬運漁貨工人,從事漁產品加工廠、倉儲、買賣、代理銷售、出口等相關業者。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遠洋漁業3法-政院火速通過-215004108--finance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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